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建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賴建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08月12日│104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582號│第3546、3599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5號│105年度簡字第3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1月17日│106年02月14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5號│105年度簡字第303號│││判決││││││├────┼──────────┼──────────┼──────────┤││判決│106年02月06日│106年03月06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683號│第6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