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57號
原告 陳友仁
訴訟代理人 翁子清 律師
被告 陳柏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