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4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三0號),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內應補充「被告甲○○與案外人 吳智偉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因與被告所犯之本案無涉,是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佳君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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