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3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俊憲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7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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