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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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其與被告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約
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該契約書第21條約定「若涉訟時
,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
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足
憑。從而,兩造既已就該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涉訟時合意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
本件訴訟,尚有誤會,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上開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