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楊鴻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10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鴻民被訴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雖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如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本即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之聲請假執行,僅為促進法院依職權之發動,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