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169號上訴人 趙淑容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5
樓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被上訴人 林秋英 住新北市○○區○○○路○○○號11樓
林富美 住新北市○○區○○○路○段○○巷○○○○
林政榮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之8 林龍溢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志安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2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起訴或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0,2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乃於108年10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11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10月1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92號裁定駁回後未經上訴人抗告業已確定,乃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63、7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廖慧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盈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