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楊森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美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4,0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