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方強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強生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方強生已於民國94年
9月2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方強生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