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志強 被告 馮建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9年度審易字第19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960號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