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午○○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周民袓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 王甫秦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代理人庚○○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代理人子○○債權人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丑○○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癸○○債權人壬○○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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