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宏照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宏照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游宏照前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
5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自民國101年8月13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8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莊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