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雅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黃雅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累計47,577元正未給付,其中47,577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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