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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