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吳陳玉勤

被告 陳三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64號(嗣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交簡字第1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

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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