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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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650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4,060+1,770)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55元/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