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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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6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1號原告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甲○○○○○○被告乙0000000000
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6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