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7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變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編號0
00000000號 饒木慶 電銲工職類甲級技術士證照影本壹份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