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小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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