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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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4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8 年度 南簡 字第 740 號裁定(98.08.25)[和解]
  • 臺南簡易庭 98 年度 南簡 字第 740 號(98.09.1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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