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