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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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松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