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文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附表編號2所載之妨害自由罪,犯罪日期應為民國96年2月2日,檢察官聲請意旨誤載為95年2月3日,應予更正。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容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周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