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345號債權人 郭建宏 債務人 陳福來 債務人 陳泰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福來、陳泰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陳泰宏請求之依據(依聲請狀記載借款人係陳福來)。
二、債務人陳福來、陳泰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書狀應記載債權人聯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勿記載傳真號碼)。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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