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43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陸佰柒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㈡陸拾伍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