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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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6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5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2│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6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3│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7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4│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8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5│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9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6│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000元│WA0000000│97年10月5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7│振達人事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4,341元│WA0000000│97年6月10日│││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