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堯凱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0五年度聲沒字第九四號、一0五年度戒毒偵字第十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驗餘淨重柒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堯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五年度戒毒偵字第十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揭案件為警查扣之海洛因七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查被告鍾堯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因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執行完畢釋放,並於同年月二十三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五年度戒毒偵字第十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一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粉末七包,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中碎塊狀檢品五包驗餘淨重五點五0公克,粉末檢品二包驗餘淨重一點六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是上開物品確均屬違禁物無訛,則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