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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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4年3月25日至同年4月1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67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482號、第11453號、94年度偵緝字第136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武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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