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5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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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55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高秀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074元,及其中57,207元自民國95年10月2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個人信用貸款部分,原告除利息外並無其他損害,又現今已進入低利率時期,原告請求高額利息外,復請求違約金按主文所示利息利率之17%、16%計算,衡酌現今經濟狀況及利率水準,顯然偏高,是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始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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