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49號
原告 許登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素芬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