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補字第2604號原告 張煒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在斌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