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29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葉春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之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㈡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