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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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51號聲請人 廖茱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BENSURTOCHERRYGRACECOMPA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相對人居留證影本。
㈢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於〝111年10月30日〞簽發本票一紙之日期記載是否有誤?(查本票發票日為111年12月30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