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5號聲請人 杜旭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CONAGCRISPINDOMINGO 柯南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附表本票發票人為杜旭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為「111年10月16日」及到期日為「111年11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附表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11年11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