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06號原告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國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本件判決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0元(計算式:40,600元+3,000元=4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