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68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金額逾越壹佰壹拾玖萬元及其利息部份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契約訂有清償期者,除另有訂定者外,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5、316條訂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示,債務人依約應於96年12月25日償還債權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每個月月底償還3萬元,計至99年9月,債務人應償還之債務總計119萬元。又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所訂之借據亦無訂立債務人一期不為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債權人僅得依約請求債務人償還已到期之債務及其利息。故逾越119萬及其利息部份,債權人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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