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櫻娟選任辯護人蔡淑媛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366號、104年度偵字第16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表編號1、2、3-1、4-1所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櫻娟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附表編號1、2、3-1、4-1所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表編號3-2、4-2所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雅文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正附表:
┌──┬────┬───────┬──────────┐│編號│員工姓名│申報日期│投保薪資(新臺幣)│├──┼────┼───────┼──────────┤│1│ 林孟廷 │103年3月7日│1萬9047元│├──┼────┼───────┼──────────┤│2│ 翁主信 │102年7月12日│1萬9047元│├──┼────┼───────┼──────────┤│3-1│ 郭沛玹 │102年8月12日│1萬7880元│├──┼────┼───────┼──────────┤│3-2│同上│103年7月1日│1萬9273元│├──┼────┼───────┼──────────┤│4-1│ 吳育珮 │102年6月20日│1萬9200元│├──┼────┼───────┼──────────┤│4-2│同上│103年7月1日│1萬92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