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中心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6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而於93年7月27日,經聲請人移送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年6月。嗣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等情,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執行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法務部95年10月17日法矯字第0950036537號函附卷可參。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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