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順忠選任辯護人姜至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曹順忠(綽號 四寶 )與 王家豪 (綽號黑豬)、 黃家輝 (綽號 小胖 )共組販毒集團,曹順忠另邀同 王雅苓 共組販毒集團(王家豪、黃家輝、王雅苓部分,均另行審結),均明知甲 基安 非他命、愷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竟共同或各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 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電話作為販賣毒品聯絡工具供購毒者聯繫使用,並以「毛(指 甲基安 非他命)」、「一個(指1公克)」、「
1張(指新臺幣1,000元)」等暗語以躲避追緝,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金額,販賣如附表一所示第二、三級毒品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購毒者。嗣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曹順忠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法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曹順忠業於民國105年07月16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附表一:
┌──┬────┬────────┬───────┬───────┬────┬────┬──────┐│編號│出面行為│時間│地點│價格(新臺幣)│購毒者│共犯│備註(論罪)│││人│││、數量││││├──┼────┼────────┼───────┼───────┼────┼────┼──────┤│1│曹順忠│102年3月08日晚間│桃園縣桃園市│2,500元甲基安│ 范源宗 │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11時47分許│龍街8巷21號│非他命、1公克││王家豪、│品││││││││黃家輝││├──┼────┼────────┼───────┼───────┼────┼────┼──────┤│2│曹順忠│102年3月9日晚間6│桃園縣八德市介│1,000元甲基安│ 章永彬 │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時48分許│壽路2段 瑞豐國 │非他命││王家豪、│品│││││小附近│││黃家輝││├──┼────┼────────┼───────┼───────┼────┼────┼──────┤│3│曹順忠│102年3月10日晚間│桃園縣八德市廣│2,000 元愷 他命│王雅苓││販賣第三級毒││││7時2分許│福路20巷26弄6│10公克│││品│││││1號│││││├──┼────┼────────┼───────┼───────┼────┼────┼──────┤│4│王家豪│102年3月11日下午│桃園縣八德市興│2,000元甲基安│綽號 阿呆 │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2時57分許│ 豐路 836巷2弄8│非他命│之人│王家豪、│品│││││號(曹順忠將毒│││黃家輝││││││品交予王家豪後│││││││││於不詳地點出│││││││││售)│││││├──┼────┼────────┼───────┼───────┼────┼────┼──────┤│5│曹順忠│102年3月11日晚間│桃園縣八德市介│2,500元甲基安│王家豪││販賣第二級毒││││6時21分│壽路2段685巷50│非他命│││品│││││弄40號2樓│││││├──┼────┼────────┼───────┼───────┼────┼────┼──────┤│6│黃家輝│102年3月12日上午│桃園縣八德市介│2,000元甲基安│ 高作鑫 │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6時許│壽路2段901巷76│非他命、1.6公││王家豪、│品│││││號│克││黃家輝││├──┼────┼────────┼───────┼───────┼────┼────┼──────┤│7│黃家輝│102年3月13日下午│桃園縣八德市介│1,000元甲基安│章永彬│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3時46分許│壽路2段附近便│非他命、0.25公││王家豪、│品│││││利商店│克││黃家輝││├──┼────┼────────┼───────┼───────┼────┼────┼──────┤│8│曹順忠│102年3月15日凌晨│1.桃園縣八德市│1500元甲基安非│ 曹順寶 ││販賣第二級毒││││3時42分許│興豐路836巷2│他命0.4公克(│││品│││││弄8號│先拿700元甲基││││││││2.桃園縣桃園市│安非他命││││││││ 瑪駿 汽車旅館│0.0.25公克,後│││││││││拿800元甲基│││││││││安非他命0.15公│││││││││克││││├──┼────┼────────┼───────┼───────┼────┼────┼──────┤│9│王雅苓、│102年3月16日凌晨│桃園縣桃園市國│100 公克愷 他命│某不詳人│王雅苓、│販賣第三級毒│││曹順忠│1時19分許│際路瑪駿汽車旅││(販入未│曹順忠│品│││││館││販出)│││├──┼────┼────────┼───────┼───────┼────┼────┼──────┤│10│曹順忠│102年3月16日晚間│桃園縣瑞豐國小│500元甲基安非│ 潘秋英 │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8時25分許│附近│他命0.15公克││王家豪、│品││││││││黃家輝││├──┼────┼────────┼───────┼───────┼────┼────┼──────┤│11│黃家輝│102年3月18日上午│桃園縣八德市介│1,000元甲基安│高作鑫│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3時26分許│壽路2段901巷76│非他命、0.25公││王家豪、│品│││││號│克││黃家輝││├──┼────┼────────┼───────┼───────┼────┼────┼──────┤│12│曹順忠│102年3月23日晚間│桃園縣八德市建│1,000元甲基安│章永彬│曹順忠、│販賣第二級毒││││11時13分許│國路797巷2弄8│非他命、0.25公││王家豪、│品│││││號│克││黃家輝││└──┴────┴────────┴───────┴───────┴────┴────┴──────┘附表二:
┌──┬────┬────────┬───────┬───────┬──────┐│編號│被告│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得物品│備註│├──┼────┼────────┼───────┼───────┼──────┤│1│黃家輝│102年5月8日上午7│桃園縣八德市介│無│││││時40分│壽路2段685巷50│││││││弄96號3樓│││├──┼────┼────────┼───────┼───────┼──────┤│2│王家豪│102年5月8日上午7│桃園縣八德市介│行動電話(含SIM│││││時35分│壽路2段685巷50│卡0000000000)0││││││弄40號2樓│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殘渣│││││││袋1個、分裝杓1│││││││支分裝袋1包。│││││││││├──┼────┼────────┼───────┼───────┼──────┤│3│王雅苓│102年5月8日上午7│桃園縣八德市廣│一粒眠9粒、愷│持有第三級毒││││時許│福路20巷26弄6│命1包(毛重2.15│品一粒眠部分│││││之1號│公克)、吸食毒│,另由警依法││││││品用吸管1根、│裁處││││││行動電話(含│││││││SIM卡│││││││000000000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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