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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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柯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百分之│││39,936元│月15日起│月31日止│15.73計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月1日起││15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百分之│││9,492元│月15日起│月31日止│18.73計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月1日起││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