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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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補正新竹縣私立智壹語文短期補習班之設立登記資料影本,及釋明是否為債權人甲○○獨資經營。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