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林勳聲│日盛商 銀八德 分行│94年2月6日│13,350元│0000000│││1│││││││├─┼─────────┼─────────┼───────────┼────────┼────────┼──┤│00│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3月6日│13,350元│0000000│││2│││││││├─┼─────────┼─────────┼───────────┼────────┼────────┼──┤│00│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4月6日│13,350元│0000000│││3│││││││├─┼─────────┼─────────┼───────────┼────────┼────────┼──┤│00│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5月6日│13,350元│0000000│││4│││││││├─┼─────────┼─────────┼───────────┼────────┼────────┼──┤│00│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6月6日│13,350元│0000000│││5│││││││├─┼─────────┼─────────┼───────────┼────────┼────────┼──┤│00│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7月6日│13,350元│0000000│││6│││││││├─┼─────────┼─────────┼───────────┼────────┼────────┼──┤│00│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8月6日│13,350元│0000000│││7│││││││├─┼─────────┼─────────┼───────────┼────────┼────────┼──┤│00│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9月6日│13,350元│0000000│││8│││││││├─┼─────────┼─────────┼───────────┼────────┼────────┼──┤│00│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10月6日│13,350元│0000000│││9│││││││├─┼─────────┼─────────┼───────────┼────────┼────────┼──┤│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11月6日│13,350元│0000000│││0│││││││├─┼─────────┼─────────┼───────────┼────────┼────────┼──┤│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4年12月6日│13,350元│0000000│││1│││││││├─┼─────────┼─────────┼───────────┼────────┼────────┼──┤│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1月6日│13,350元│0000000│││2│││││││├─┼─────────┼─────────┼───────────┼────────┼────────┼──┤│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2月6日│13,350元│0000000│││3│││││││├─┼─────────┼─────────┼───────────┼────────┼────────┼──┤│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3月6日│13,350元│0000000│││4│││││││├─┼─────────┼─────────┼───────────┼────────┼────────┼──┤│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4月6日│13,350元│0000000│││5│││││││├─┼─────────┼─────────┼───────────┼────────┼────────┼──┤│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5月6日│13,350元│0000000│││6│││││││├─┼─────────┼─────────┼───────────┼────────┼────────┼──┤│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6月6日│13,350元│0000000│││7│││││││├─┼─────────┼─────────┼───────────┼────────┼────────┼──┤│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7月6日│13,350元│0000000│││8│││││││├─┼─────────┼─────────┼───────────┼────────┼────────┼──┤│01│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8月6日│13,350元│0000000│││9│││││││├─┼─────────┼─────────┼───────────┼────────┼────────┼──┤│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9月6日│13,350元│0000000│││0│││││││├─┼─────────┼─────────┼───────────┼────────┼────────┼──┤│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10月6日│13,350元│0000000│││1│││││││├─┼─────────┼─────────┼───────────┼────────┼────────┼──┤│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11月6日│13,350元│0000000│││2│││││││├─┼─────────┼─────────┼───────────┼────────┼────────┼──┤│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5年12月6日│13,350元│0000000│││3│││││││├─┼─────────┼─────────┼───────────┼────────┼────────┼──┤│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1月6日│13,350元│0000000│││4│││││││├─┼─────────┼─────────┼───────────┼────────┼────────┼──┤│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2月6日│13,350元│0000000│││5│││││││├─┼─────────┼─────────┼───────────┼────────┼────────┼──┤│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3月6日│13,350元│0000000│││6│││││││├─┼─────────┼─────────┼───────────┼────────┼────────┼──┤│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4月6日│13,350元│0000000│││7│││││││├─┼─────────┼─────────┼───────────┼────────┼────────┼──┤│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5月6日│13,350元│0000000│││8│││││││├─┼─────────┼─────────┼───────────┼────────┼────────┼──┤│02│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6月6日│13,350元│0000000│││9│││││││├─┼─────────┼─────────┼───────────┼────────┼────────┼──┤│03│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7月6日│13,350元│0000000│││0│││││││├─┼─────────┼─────────┼───────────┼────────┼────────┼──┤│03│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8月6日│13,350元│0000000│││1│││││││├─┼─────────┼─────────┼───────────┼────────┼────────┼──┤│03│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9月6日│13,350元│0000000│││2│││││││├─┼─────────┼─────────┼───────────┼────────┼────────┼──┤│03│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10月6日│13,350元│0000000│││3│││││││├─┼─────────┼─────────┼───────────┼────────┼────────┼──┤│03│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11月6日│13,350元│0000000│││4│││││││├─┼─────────┼─────────┼───────────┼────────┼────────┼──┤│03│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6年12月6日│13,350元│0000000│││5│││││││├─┼─────────┼─────────┼───────────┼────────┼────────┼──┤│03│林勳聲│日盛商銀八德分行│97年1月6日│13,350元│0000000│││6│││││││└─┴─────────┴─────────┴───────────┴────────┴────────┴──┘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蘇萱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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