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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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9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依聲請原因事實所示,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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