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王啟中 被告 劉禕君 上列被告因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法官柯以樂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