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因不慎而遺失,前曾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銘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土地銀行斗六分│甲○○│0000000│壹萬捌仟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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