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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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鄭足密 訴訟代理人 王聖忠 被告 何冠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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