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鄭足密 訴訟代理人 王聖忠 被告 何冠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