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陳慈貴 、子女 陳俊豪陳怡瑜陳昱華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