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4號上訴人 連凡霆 被上訴人 楊炎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上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