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0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第13頁)。抗告人復具狀稱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見本院卷第11頁),實有誤解。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