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慶選任辯護人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 律師被告 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慶、陳俊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永慶、陳俊宏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裁定均自民國103年11月14日起執行羈押,迄104年2月1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林永慶、陳俊宏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4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碧珠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